(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据相关了解,这是自从2017年年上海经适房申请条件出来以后,又一次对经适房的申请条件放宽了。由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为43560元、人均财产限额为13.2万元调整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 元)。
相关部门表示,还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经适房的准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后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政府的保障能力、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房源供应等条件和因素,继续合理放宽经适房的准入标准。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小于等于7.2万元,人均财产小于等于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小于等于8.64万元,人均财产小于等于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或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5.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其中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