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两种方式。对提前还款的还款额、提前还款次数、已贷款时间等都没有限制,也没有收取违约金的要求。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如下: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卡;3、借款人未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近期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借据(以下统称“借据”)及复印件一份;借款人已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近期贷款还款凭证或借据;4、借款人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提取申请书》,以下统称《提取申请书》,下同)一式二份。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的,配偶本人需携带以下资料: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3、配偶未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二份;配偶已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一份;4、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持上述资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前还贷业务。另附:津公积金中心[2016]32号文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供参考。
你好,(一)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二)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谢谢。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2.租房提取条件(1)本人及配偶名下没有住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2)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3)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承租人及其配偶均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4)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3.还贷提取条件(1)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取人名下同时有未还清的公积金(组合)贷款,须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逾期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提取流程1.通用提取流程(1)职工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2)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4)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5)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6)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7)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销个人账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8)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希望以上资料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需单位提供《提取申请书》。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需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凭有关资料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理。 全面放开周六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在原有职工个人周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基础上,增加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费补贴业务、余额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业务。目前,可在河西、南开、河北、塘沽区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余额还贷业务,可在河西、南开、河北、塘沽区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业务。 全面放开跨区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职工个人(分中心职工和集中封存户职工除外)可跨区县办理全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及担保费补贴业务。分中心职工应在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或拨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服务热线(咨询政策,查询个人账户,贷款办理进度,投诉服务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天津自25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今后在天津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降低至20%,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此次公积金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降低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20%。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天津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价款的50%调整为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