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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高与楼间距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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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汪奇致| 包头| 177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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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6条回答

回答数:1274 | 被采纳数:8

根据国家房屋建设、规划相关规范的要求,建筑高度和间距要符合装修'>日照和消防通道的距离要求。房屋最低采光要求与高度的关系.要求在冬至(日照角度最低)当天,南北楼的最底层(一层)采光不能低于最低日照时间要求,至于具体距离,可用三角函数算出! 由于日照高度四季的变化各地纬度不同,因此都是当地规划局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标准系数(A),比如距离(L)=A*(H)楼高。应该到当地规划局去咨询,这是一项便民服务的内容,也只有地区规划局的系数才是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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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帮我想个正经的名
回答数:7625 | 被采纳数:7

1、楼层高度没有法律规定,完全看规划设计,开发商想盖多高就盖多高。
2、楼间距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各地规定都不一样。通常的地方法规是考虑本地区的纬度,力求达到冬至日的阳光可以照射后后楼一层的窗台,但例外也很多。比如就在辽宁这一个省,沈阳规定间距要达到1.2,也就是说楼高100米要在楼正北侧留空120米,而大连几乎就相当于没有规定,间距爱怎么留就怎么留,两座100的高楼之间留空20米是很常见的。所以,没有同意规定,只能到本地的规划局去咨询。
3、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楼高100米以上和100米以下要求的消防设施级别不同,所以,一般情况下民用住宅楼的总高度不会超过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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笙离
回答数:5518 | 被采纳数:7

1.冬至(冬至那天太阳高度角最低)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2.楼高: 楼间距=1:1.2
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如果您认为楼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
民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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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痞万青
回答数:1190 | 被采纳数:1

楼高:楼间距=1 :1.2 比值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 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您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您可以:
1、查看您楼前的建筑是否手续合法齐全(规划、土地、开工许可)齐全的话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补偿。不齐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齐全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规划部门反映。
2、通过媒体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诉。
4、请律师咨询后向法院起诉。
5、民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由于建筑物的配置、间距或者形状造成的日影形状是不同的。对于行列式或组团式的建筑,为了得到充分的日照,必须考虑南北方向的楼间距。在我国一般民用住宅中,要求冬至日的满窗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有的国家则要求得更高。最低限度日照要求的不同,建筑所在地理位置即纬度的不同,使得建筑物南北方向的相邻楼间距要求也不同。以长春(北纬)、北京(北纬)和上海(北纬)为例,如果日照时间为2小时,在上海地区的楼间距d/h约为0.9,北京地区约为2,而最北的长春则需要2.5左右。 由于有其他建筑的遮挡,有的地方在一天中都没有日照,这种现象称为终日日影,同样在一年中都没有日照的现象称为永久日影。为了居住者的健康,也为了建筑物的寿命起见,终日日影和永久日影都应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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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语子_kk
回答数:4274 | 被采纳数:2

楼房间距的大小,直接影响采光、通风、视线和住户的隐私。《导则》规定,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在旧城区范围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旧城区范围内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城区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得小于9米。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为0.8倍,且均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超出50米部分的按照0.25倍计算。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新城区为0.7倍,且均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超出50米部分的按照0.25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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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上
回答数:149380 | 被采纳数:111

楼高:楼间距=1 :1.2 比值计算。 大于1.2就满足要求了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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