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乘客或载货;
(2)各层门处悬挂“检修停用”的标牌。当维修人员在轿顶时,应在电梯操作处挂贴“人在轿顶工作或正在检查工作”标牌;
(3)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戴好安全帽及其它劳防用具,系好安全带,以防坠落危险;
(4)当在黑暗场所进行电路工作,应使用有绝缘外壳的手电筒或使用带护罩的36V以下安全电压的手提灯;
(5)井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6)操作应集中精力,相互配合,如有司机配合的,司机应严格服从维修人员的指令;
(7)在轿顶上操作和维修,进入轿顶的一般原则是应从顶层端进入轿顶。严禁维修人员站在井道外,探身到井道内和轿厢顶或轿厢地坎处,各站一只脚来进行较长时间地检查工作;
(8)电梯的检修运行速度约为额定速度的1/3以下,且其连续运行时间不能太长,一般不能超过3min,操作时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的检修人员方可操作;
(9)在转动的任何部件上进行清理(或检修)、注油或加润滑脂等,必须停机或闭锁;
(10)严禁在对重运行范围内进行维护检修工作(不论在底坑或轿顶有无防护栏),当必须在工作状态检修时,应有专人看管轿厢停止运行开关;
(11)当某些装置恢复工作时,必须将使用过的跨接线拆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