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城区城镇常住户口非农业3年以上且已组建家庭(结婚证、离婚证登记时间要满一周年);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未租住过廉租住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
4、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米以下(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没有转让过私有住房,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于无房户)。
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城区城镇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
2、个人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
3、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
4、本人及其父母在县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新就业职工结婚的,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2年以上(含2年);
3、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个人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