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安全照明系统已引起普遍重视。因为它是在紧急情况下,保障人的生产安全,并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场所。同时可进行必要的操作,以有效地制止灾害或故障蔓延的必要设施。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法规。例如有:
建筑物的内部的安全照明指南[(CIE)81-49号技术文件];
安全照明[U.S.A.(NEC)87-700(美国电气法规)];
事故、疏散和警卫照明[原苏联CHNn11-4-79 (照明设计规范)];
安全照明[日本《照明手册》1978]……。
我国亦有相应规范、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9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节录
第3.4.5条在标志远离指示文物时,必须联用方向辅助标志。如果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人们一眼即可看到标志的指示物,方向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3.5.6条方向辅助标志的颜色应与联用的图形标志的颜色统一。
第3.6.2条文字辅助标志应该与图形标志或(和)方向辅助标志联用。当图形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表示意义很明显,人们很容易看懂时,文字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3.6.7条机场、海外、饭店等国际旅客较多的地方,可以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辅助标志。 《消防安全示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节录:
第5.1条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度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第5.7条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第5.10条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第6.10.1.1条疏散通道中,“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第6.4条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按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第6.5条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第6.10.1.2条疏散通道出口处,“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
第6.10.1.3条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第6.10.2条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应在1.3m-1.5m之间。
第6.12条对于地下工程,“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的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0m-1.2m之间,也可设置在地面上。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0m。
第8条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
(1)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应采用符合消防要求的合格产品。
(2)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 1Lx ,地下部位、疏散楼梯间不应低于 5Lx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3)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4)火灾应急照明灯应具有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5)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 5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