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维修基金归全体业
房屋维修资金是由房管局来监管,业主统一交到自己小区建立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中。
按照规定,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一)公有住房出售,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提取;(二)购买无电梯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缴,购买别墅的,购房人按每平方米45元计缴;购买高层商品房或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 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