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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赠与方应缴纳以下税种:
(一)营业税 = 房屋计税价格 * 5%
1城市建设维护税 = 营业税 * 7%
2教育费附加 = 营业税 * 3%
注: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将个人赠与不动产纳入了征税范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虽然个人赠与不动产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赠与行为都要缴纳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受赠方应缴纳以下税种:
(一)契 税 = 房屋计税价格 *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个人所得税 =(房屋计税价格 – 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