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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江苏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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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李鸿振| 六安| 58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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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回答数:10576 | 被采纳数:15

(一)一般购房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贷款之月前6个月向装修'>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并且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至申请贷款之月不欠缴(单位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

3、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购房合同上作为买方签名盖章);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5、提供本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作还款保证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



(二)购房转换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一般购房贷款条件;

2、借款申请人已领取了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3、原商业性贷款必须是购房贷款且转贷时无两个月以上欠款。



(三)、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职工夫妻双方曾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还清借款后的次月可再次申办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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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_5977
回答数:7945 | 被采纳数:4

江苏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求:
1、多长时间内的房产证有效?是不是一年内办的房产证都可以申请支取?
和房产证无关,如果你已产生购房行为,且已贷款,无论公积金还是商业,皆可申请支取!另家庭装修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2、签了公积金贷款委托还款,但没到11月份,可不可以先支取帐户余额?
只要公司开了支取单,资料齐全的话,第一次是可以直接支取的,以后的,就是每年的11月或者直接在每年的四或十月冲本金!
3、每年只能在4、10二月办理吗?
这不是支取的日子,是每年提前还款冲本金的日子!


还可以输入100 提交答案
Foreverstars
回答数:15608 | 被采纳数:6

  1、购房支取

  提供本人名下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经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首付款收据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或《江苏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

  可支取金额为合同签订日期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2、建房支取

  提供本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自建自住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日期顺延一年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3、大修住房支取

  提供(1)本人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自建自住住房大修证明原件或经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确认的房改房、商品房《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原件;(2)本人名下的自建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大修证明签发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或《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明确的应由本人承担的大修理费用金额。

  4、归还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支取

  提供(1)本人的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2)本人名下的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归还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采取支票转帐还贷方式(不支取现金),每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年四月或十月。职工如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与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下设机构)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协议,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年十一月将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冲抵其住房公积金贷款。

  可支取金额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之日(签订委托还贷协议的按每年10月31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如职工公积金帐户余额大于职工剩余贷款本息额,还贷支取额按职工剩余贷款本息额支取。

  5、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支取

  提供(1)本人租住住房的《房屋租赁契约》原件;(2)本人及同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3)《无锡市公有住房租金收据》原件或《江苏省无锡市租赁收入发票》原件。

  可支取金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0%)×已交付房租月数(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6、离、退休支取

  提供离休或退休证原件。可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利息)。

  7、调离本市支取

  提供(1)本人与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利息)。

  8、出境定居支取

  提供本人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利息)。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取

  提供(1)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民政部门签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利息)。

  10、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支取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利息)。

  11、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取

  提供职工本人的《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每季度办理一次)。

  12、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支取

  提供(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职工本人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确认参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缴费依据;(3)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可支取金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为不超过个人医药费自理部分。

  13、职工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支取

  提供(1)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可支取金额为遭遇重大突发事件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14、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支取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15、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取

  提供(1)本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已经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个体工商户不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16、职工被判处刑罚支取

  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利息)。

  17、职工死亡支取

  提供(1)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支取手续。因特殊情况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为方便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可委派指定的经办人(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职工死亡证明)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划入单位银行存款帐户的手续,然后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单位办理支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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