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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应急灯安装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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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邵淑哲| 十堰| 201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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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6条回答

回答数:33784 | 被采纳数:3065

一般不这样干。
方法1:用应急电源EPS电源箱,对应急照明供电,灯具为普通日光灯、吸顶灯,EPS电源平时在市电正常的时候由市电供电,当市电停电时EPS电源箱内蓄电池经过逆变电路将直流变交流向这些灯具供电。(效果好费用大)
方法2:采用单管日光灯,灯内配充电放电装置,市电正常时灯具由市电供电,当市电停电时,灯内充电电容向日关灯放电(成本低安装简单,效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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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4328 | 被采纳数:4

应该注意位置和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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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4037 | 被采纳数:21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一般找个好的安装师傅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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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15677 | 被采纳数:382

、、《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 01-611-200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 54-93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GA 480.1-2004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2978-2003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GB 16838-2005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 588-200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 01-611-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公消[2007]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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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4529 | 被采纳数:88

应急灯安装规范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

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

大于

20.0m

;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0m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

大于

1.0m



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

的有关规定。



3.

消防应急灯具应设接地端子,且端子标示清晰。



4.

标志灯文字笔划宽度应不小于

10mm

,且分辨清晰;辅助文字的笔

划宽度可自行设计;

图形标志的分辨率亦应参照执行;

标志灯文字标

志不宜单独采用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楼层显示标志灯除外)。。



5.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

5s



高危险区域使用的消防

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

0.25s





6.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

90min



且不小于灯具本身

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7.

疏散通道中,

“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

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

1m

,如图

2

所示。也可以把

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

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

如图

3



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

,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



10m





8.

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2.0m


9.

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

1.3m



1.5m

之间。



10.

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其它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2.0m





11.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0lx





13

附着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如用钉子固定,一般情况下圆形和三

角形标志牌至少固定三点,

正方形和长方形标志牌至少固定四点。



定点宜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

用胶粘贴的标志牌应将其背面涂满胶或

将其边缘、中心点涂上胶固定。



142

悬挂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至少用两根悬挂杆

(

线

)

,悬挂后不得

倾斜。较轻的标志牌应配备较牢固的支架再悬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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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1233 | 被采纳数:146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 01-611-200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 54-93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GA 480.1-2004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2978-2003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GB 16838-2005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 588-200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 01-611-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公消[2007]502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10.2.6条: 各单位应在各疏散走道、出口及楼梯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

  *******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2007年岁末,国家出台了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消[2007]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公安部消防局2007年工作要点中关于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消防产业健康发展,部局于今年九月在山东省装修'>烟台市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灭火器、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等三类产品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并逐步在其它消防产品中推行。为了保证这一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强化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技术手段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是公安消防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现实斗争的需要,是消防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机制创新,是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的重要举措。
  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技术基础是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和与之相配套的检查仪器。该制度通过建立以单个消防产品为最小单元的全国消防产品信息库,可实现对消防产品在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护和监督等环节的网络化动态监控跟踪管理,对促进消防产品质量的提高,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硬件基础建设,为推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创造条件
  配备消防产品身份证制度配套检查仪器是实施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必不可少的保障条件。各公安消防总队要认真做好本总队检查仪器的配置工作。根据九月工作会议精神,检查仪器的最低要求是:2007年年底前,各总队、各支队均至少配置1套检查仪器和一台专用手提电脑;2008年6月底前,经济发达地区要将检查仪器配置到每个大队;2008年年底前,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将检查仪器配置到每个大队,经济困难地区也要力争配置到大队。
  三、进一步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
  (一)各总队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有利措施抓好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实施。要确定一名总队领导负责此项制度的推进工作,迅速按照配套检查仪器的最低配置要求,制定配置计划,落实经费,确保检查仪器按计划配置到位,要将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推进工作和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三基”工程建设和年度工作考核、执法考评的内容。
  (二)各总队要立即组织培训消防产品监督人员掌握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确保消防监督人员熟练操作系统软件和设备,并要组织召开辖区内消防产品销售单位、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建设等单位负责人会议,宣传贯彻消防产品身份证制度。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三类产品,必须检查消防产品“身份证”,对未加贴“身份证”标识的,不得销售、采购和使用。同时,要在当地的主流媒体,大力开展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
  (三)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地要利用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开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要将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纳入到建审、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各项消防执法工作中,真正发挥消防产品身份证跟踪管理系统的作用。
  (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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