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你的问题
一、放宽贷款条件,缩短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过购房提取业务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以确定该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新建商品房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二手房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四、继续执行省内异地购房贷款政策。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其它市、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市公积金中心为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职工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市公积金中心在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办理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
六、本通知未提及的原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继续执行
凡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超过两次的职工,申请贷款不受购房套数的限制;已使用两次及以上的职工,能提供家庭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证明的,可比照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此文还就有关的政策作了调整,全文内容如下: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住房公积金条例》,经研究,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职工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外地调入我市工作的职工,能提供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有效缴存证明,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凡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超过两次的职工,申请贷款不受购房套数的限制;已使用两次及以上的职工,能提供家庭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证明的,可比照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申请贷款。
三、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信息联网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推进信息联网工作,各县区、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要支持住房公积金发展,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为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