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包含工程完成情况,验收条件检查结果,验收组织准备情况,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2)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3) 工程建设大事记;
(4) 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5)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6) 竣工验收鉴定书(草稿);
(7) 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
(8)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9)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10)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11)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12) 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
(13) 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14)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报告;
(15) 工程档案资料自检报告;
(16)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
2、审批程序:由水利(水务)局审查批准,并组织验收。
(1)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包含工程完成情况,验收条件检查结果,验收组织准备情况,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2)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3) 工程建设大事记;
(4) 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5)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6) 竣工验收鉴定书(草稿);
(7) 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
(8)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9)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10)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11)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12) 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
(13) 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14)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报告;
(15) 工程档案资料自检报告;
(16)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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