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10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推进异地贷款业务,相关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不同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对贷款发放率低的城市督促检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并将本通知落实情况于2014年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
由于各省市地区的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具体细则也在进一步制定中。
现阶段在北京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在异地贷款购房,但是您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异地购房。
在北京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购房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如果办理了联名卡,还能按月、按季度、按年提取。
在北京工作并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外地职工,可以在外地购买了房产后通过自己的单位申请办理公积金按月提取业务,与购买本地住房的市民享受同样的待遇。
此外,异地购房市民即使全部提走个人账户中的公积金,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仍可在北京购房后申请公积金贷款。
由于目前各地公积金中心相对独立,并没有互联办公,北京公积金中心目前不能为这类异地购房的市民办理公积金贷款。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公积金提取手续:
1、一次性付款购房者: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款发票、身份证、提取储蓄账号。
2、贷款或分期付款者: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本人身份证、提取储蓄账号。
3、二手房购买者:提供过完户的产权证、契税的完税凭证,办理贷款的还须提供借款合同、本人身份证、提取储蓄账号,到工作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处填写相应的单据,然后由单位的经办人到管理部办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