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办理步骤:
①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②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④《契证》原件;⑤借款(或抵押)合同原件;⑥借款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⑦近期(3个月以内)《银行还款对账单》(需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⑧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约定提取登记的程序:
(1)单位经办人持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及提取的相关材料到开户管理部办理约定提取登记。 首次办理提取手续,并同时办理约定提取的,需提供提取业务和约定提取业务的相关材料,管理部前台应先审核提取材料并录入提取记录单,再办理约定提取登记。 非首次办理提取手续,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记录单》的提取上限的,管理部前台核实系统中的提取记录单后,直接进行约定提取登记。
(2)管理部接柜人员审核材料及预留印鉴后,将约定提取登记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原则上以系统计算出的首次约定提取日做为首次划款的日期。
(3)业务确认后,管理部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确认表》一式两份,加盖管理部业务章,由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由单位经办人转交职工个人,一份由管理部与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一并留存。
约定提取的到账时间
首次约定提取的到账时间是自《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确认表》中明确的“首次约定提取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以后每次约定提取的到账时间均为依据约定提取周期计算出的约定提取日(遇节假日顺延)起的三个工作日内。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